各市發展改革委、有關市能源局:
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3年第2號令、《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魯發改環資〔2023〕461號),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19日
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程序和標準,強化節能審查閉環管理,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2號令)、《關于印發<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魯發改環資〔2023〕461號)(以下簡稱《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編制節能報告并取得節能審查意見和出具《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說明和節能承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節能驗收工作主體責任。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需要進行試生產(調試階段、試運轉)的項目,應在正式投產前完成節能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在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一年內對承諾情況進行驗收。
第四條 對于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內明確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且節能審查中能源消費分期計算的項目,可分期進行節能驗收。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五條 項目節能驗收范圍應與節能審查意見批復范圍一致,根據確定的驗收范圍,項目具備以下條件后,可組織開展節能驗收:
(1)項目完成工程設計建設內容;
(2)項目設計建設技術資料(檔案)齊備;
(3)項目需要進行節能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成。
第六條 項目節能驗收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技術能力的機構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項目建設單位和受委托機構均應對形成的驗收報告結論負責。
第七條 節能驗收工作應通過以下步驟展開:準備驗收資料,建立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開展節能驗收,提出驗收意見,形成并提交驗收報告,歸檔驗收資料。
第八條 進行節能驗收的項目需提前收集以下驗收資料:
(1)項目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規模(實際建設與節能報告存在變化的應詳細說明),項目實際開工建設時間、建成時間等情況;
(2)項目基本資料,項目設計資料、施工合同、竣工資料等,項目組成一覽表,能源接入情況相關協議,主要用能設備(裝置)一覽表、采購合同(技術協議)、檢測報告,節能措施一覽表,能源計量器具配備一覽表、能源計量網絡圖等,項目試生產期內用能情況、用能統計臺賬、根據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預測的項目能耗量等,節能管理制度文件等;
(3)項目節能審查意見,項目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批復依據的版本);
(4)項目參照的相關節能標準。
第九條 根據項目行業類型、建設規模、工藝技術、驗收時間等要求,可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節能驗收工作組,籌備驗收工作,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行業專家一同參與。
第十條 驗收組應制定節能驗收工作方案,明確項目節能驗收的方式、范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序、人員分工及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條 節能驗收主要方式包括資料查驗和現場核驗等方式。資料查驗主要是將驗收材料和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進行對比,檢查其相符性。現場核驗主要是在資料查驗結果的基礎上對節能審查意見中的強制性要求開展現場核實驗收。通過檢查現場設備(裝置)銘牌、能效標識、安裝位置、安裝數量等,進一步核實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在開展節能驗收的過程中,驗收組應按照驗收工作方案,對項目的建設方案、生產(用能)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措施落實情況、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用能種類等進行驗收。對于開展碳排放評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對其碳減排措施專篇進行驗收。驗收組人員應在節能驗收過程中做好相關驗收記錄和取證工作,內容包括驗收方式、驗收內容、驗收發現問題、現場照片資料等。
第十三條 驗收組應根據項目節能驗收情況,出具書面的節能驗收意見,明確驗收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
對于項目節能驗收過程中發現以下問題的,節能驗收結論應為“不合格”:
(1)項目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強制性節能措施;
(2)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用能設備、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未申請變更或者變更后的節能報告未通過節能審查的;
(3)項目存在與國家和地方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不符的情況,或建設單位因該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相關節能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
(4)節能驗收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失;
(5)項目采用國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產工藝或設備的;
(6)項目主要用能設備數量、參數規格、能效水平等與節能審查階段嚴重不符或不滿足能效標準要求的;
(7)項目能源計量器具配備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
(8)其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對于節能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驗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再次開展節能驗收。
第三章 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在完成節能驗收后,應編制節能驗收報告,節能驗收報告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內容:項目建設情況、節能審查驗收依據、項目建設內容及其落實節能審查要求情況(包括節能措施落實情況、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情況、用能設備配置情況、生產用能工藝建設情況、用能種類、能耗總量和能效情況)、驗收組織實施主體和過程、節能驗收結論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對于開展碳排放評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包括碳排放情況和減碳措施落實情況等。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在項目節能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報告主要結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涉密項目可不予公開。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對節能驗收過程中收集的項目基本資料、工作方案、驗收記錄、現場驗收照片等進行歸檔備查。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節能審查驗收報告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節能驗收報告提交至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由省級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節能驗收報告分別報省發展改革委和所在市市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由設區市、縣(市、區)級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節能驗收報告報原節能審查機關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強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落實情況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縣級及以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